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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4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67號

抗告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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