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066號
- 原告
- 賈德謙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撼九九實業有限公司、李政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號1樓之房屋(建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㈡
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之利息。㈢告應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遷讓
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0,000元,其中聲明第3項係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則本件應核定以系爭房屋
之交易價額加計未付租金後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訴狀表
明系爭房屋的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
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
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倘原告不能提供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所計算系
爭房屋價額應核定為5,4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45,000元×
12月÷10%=5,400,000元),加計未付租金90,000元後,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90,000元(計算式:5,400,000元+90,000
元=5,490,000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55,351 元,扣除原告
前繳2,7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591元,倘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