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岳儒
- 即被告
- 胡金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何岳儒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上訴人何岳儒及胡金德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1,027,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40,274元(計算式:23,478元+16,796元=40,2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