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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詹慶堂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岳儒
即被告
胡金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何岳儒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上訴人何岳儒及胡金德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1,027,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40,274元(計算式:23,478元+16,796元=40,2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04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