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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林川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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