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林川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