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0號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