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宋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紘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8,18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訴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紘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8,18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