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再簡聲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宜娟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再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