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0號
- 上訴人
- 柯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娟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93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娟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