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再簡聲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
再審聲請人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再簡聲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