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0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告
陳奕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小字第310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0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