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10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江宜芳
- 被告
- 陳奕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奕憲清償債務,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