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高孟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376號 原 告 高孟伶 訴訟代理人 胡伸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嘉莉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柴犬聯盟社團、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之營業登記資料(含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等),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減縮聲明狀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汪嘉莉、柴犬聯盟社團、朱思嚴、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孝慶、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73頁),惟 其中「被告柴犬聯盟社團」、「被告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均查無資料,此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查詢結果在卷可佐(隨卷外放),致本院無法確定「被告柴犬聯盟社團」、「被告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之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人名稱及住居所,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據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