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
- 原告
- 邱清亮
- 訴訟代理人
- 蔡沂娗
- 被告
- 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黃俊凱
- 被告
- 謝翼陽
鄭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
鄭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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