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邱清亮、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翼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原 告 邱清亮 訴訟代理人 蔡沂娗 被 告 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黃俊凱 被 告 謝翼陽 鄭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