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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20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沈王白領

沈玉珍

沈玉英

沈菊英

梁世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市場處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見本院卷第5頁、第346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843,030元(計算式:84,303元×2×5=84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5,6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82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