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姬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擴張為新臺幣(下同)36萬6,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