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433號 原 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百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