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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仁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耀賢

陳科安

上列上訴人黃耀賢、陳科安與被上訴人柯鵬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4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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