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06號
- 原告
- 劉建欣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蔡貴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宜辰律師
- 被告
- 王迺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