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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劉建欣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告
蔡貴翰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被告
王迺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20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