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 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平(即林享忠之繼承人)、劉秀美(即林享忠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