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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翁可薇

  • 原告
    酒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紀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奕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11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黃瓅誼 被 告 紀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可薇 被 告 陳奕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繼續買賣契約書第伍:「...同意以台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上述契約書在卷(第63頁) ,兩造為商人,上述約定有排他管轄的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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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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