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11號
- 原告
- 酒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民
- 訴訟代理人
- 黃瓅誼
- 被告
- 紀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可薇
- 被告
- 陳奕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繼續買賣契約書第伍:「...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上述契約書在卷(第63頁) ,兩造為商人,上述約定有排他管轄的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