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