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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民國110年10月25日元壽字第1100003843號函覆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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