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
- 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民國110年10月25日元壽字第1100003843號函覆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