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敬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宏、車鈦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