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峻源
胡繼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念中、王月容及許詩韻等3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萬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