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莉莉

聲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又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上訴) 2,160元 由相對人預納合 計 3,600元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3,600元,扣除相對人已支付之2,160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為1,4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