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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玉雪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張振盛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惟其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未敘明理由,復未陳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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