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張振盛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惟其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未敘明理由,復未陳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