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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9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林福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琇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94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