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浦洲
常月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常月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