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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6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原告
楊芳榛

上列上訴人楊芳榛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670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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