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雅筑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