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51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519號
- 原告
- 王佳鈴
- 被告
-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彥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519號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52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參加被告之健身會員,已付會費新台幣13萬元,但被告違約,關閉原告所參加之永春分館,經與被告職員確認尚餘會費新台幣7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私人教練協議書、專業申請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