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 原告
-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昌
- 訴訟代理人
- 曾煌翔
- 被告
- 邱新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RAE-0158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壹張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起簽有靠行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牌照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經原告依契約書第6 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返還車牌等,已經原告提出靠行契約書、繳交燃料稅收據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免執行之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