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原告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曾煌翔
被告
邱新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RAE-0158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壹張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起簽有靠行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牌照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經原告依契約書第6 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返還車牌等,已經原告提出靠行契約書、繳交燃料稅收據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免執行之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