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坤昌、邱新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原 告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曾煌翔 被 告 邱新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RAE-0158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壹張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起簽有靠行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牌照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經原告依契約書第6 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返還車牌等,已經原告提出靠行契約書、繳交燃料稅收據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免執行之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