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94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福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琇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