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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3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439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瀚儀
被告
宋建明即璇轉亨利精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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