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晨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丁、林金鎮、林坤壯、張美蓮、林秀鑾、劉認路、曾見宗、曾見龍、曾建才、曾建福、洪少鈞(原名洪國棟)、洪慧琳、洪慧華、洪語辰、洪慧姿、張順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