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原 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