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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