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 原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