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乃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