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2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南昇(即被繼承人葉南炫之繼承人)
葉南燦(即被繼承人葉南炫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