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振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旭榮、鼎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宜羚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26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3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旭榮、鼎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宜羚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26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