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楊智雄、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 二人共 同 送 達代收 人 陳玟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