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2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趙叔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