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21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窕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趙叔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721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趙叔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