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睿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