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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玉雪

上訴人
即被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睿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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