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韋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睿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