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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睿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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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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