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陶圓圓
上列上訴人陶圓圓與被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