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相對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又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上訴) 2,160元 由相對人預納合 計 3,600元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3,600元,扣除相對人已支付之2,160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為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