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萬76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