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趙子榮
- 原告王沛緹(原名:徐沛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王沛緹(原名徐沛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5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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