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王健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楊智雄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4,9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