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汝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琮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冠瑋、被告陳育揚及被告麗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