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今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